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資大廈管理委員會、丙○○、甲○○間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8,911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