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併案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