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5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柒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4年度票字第25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4年3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3月8日│CH386353││├──┼──────┼───────┼──────┼──────┼─────┼──┤│002│84年4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4月8日│CH386354││├──┼──────┼───────┼──────┼──────┼─────┼──┤│003│84年5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5月8日│CH386355││├──┼──────┼───────┼──────┼──────┼─────┼──┤│004│84年6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6月8日│CH386356││├──┼──────┼───────┼──────┼──────┼─────┼──┤│005│84年7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7月8日│CH386357││├──┼──────┼───────┼──────┼──────┼─────┼──┤│006│84年8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8月8日│CH386358││├──┼──────┼───────┼──────┼──────┼─────┼──┤│007│84年9月8日│20,000元│未載│84年9月8日│CH386359││└──┴──────┴───────┴──────┴──────┴─────┴──┘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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