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
3樓(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 律師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之妻戊○○○
3樓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丁○○、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丁○○、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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