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
127號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邱泰錄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