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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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裁定(92年度訴字第6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94年10月18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4年10月23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無在途期間)。乃抗告人延至民國94年10月25日始向臺灣臺南監獄提出抗告書狀,揆諸上開規定,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