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01號聲請人 戴毓志 即 戴朝中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3-NX-0000000-0│1│36│├──┼────────────────┼─────────┼───┼──┤│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362│├──┼────────────────┼─────────┼───┼──┤│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