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97號聲請人 蔡亞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金額│││││││(新臺幣)│├──┼──────────┼────────┼───┼──┼────┤│0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0000-0│1│385│3850元│├──┼──────────┼────────┼───┼──┼────┤│002│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2-NX-A000000-0│1│450│45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