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90號聲請人 吳炳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0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