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79號聲請人甲○○
之17以上抗告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7年3月31日始行提起抗告,則有本院收文戳章可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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