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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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105、9704、10498、1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2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嗣於同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後於同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致羈押期間事實上無從進行而停止計算後,迨96年7月16日另案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前開所餘羈押期間後,迭於96年8月19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2月19日、97年2月19日延長羈押2月、2月、2月、2月迄今,茲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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