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 趙睿騰 原名 趙創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㈠被告於民國81年2月24日偕訴外人乙○○至原告住處取款新台幣(下同)350,000元,訴外人乙○○交付其簽發,付款人桃園縣龜山鄉農會信用部、票號0000000、發票日81年8月24日、面額350,000元之支票乙紙,經原告提示遭退票未獲付款。㈡被告於81年年3月2日偕原告同往銀行提領800,000元,被告收款後於字據簽名交付原告收執。」。本件爭點:「㈠原告所提借據,被告簽名時,借據記載借款金額及意旨等文字是否均已記載完畢?㈡借款1,150,000元究係被告借貸?或係訴外人乙○○借貸?」,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各自具狀就此表示意見。
三、原告本人於期日應親自到庭並再提出借據原本(並請影印彩色影本俾供本院附卷)。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