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甲○○現於台灣新店戒治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