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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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丁○○
國民甲○○
國民乙○○原名 林素珠
國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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