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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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 律師
劉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裁定自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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