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0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
己○○被告乙○○○
丁○○原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甲○○原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