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0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