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雨倫
被   告  陳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榮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營業小
客車牌照號碼為108-6F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
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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