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玉小字第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林沄蔚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玉小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4日下午2時47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82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85
(目前為百分之3.74)浮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3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