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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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黃葳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湘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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