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 林春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翠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