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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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0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南簡
補卷第37頁)。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補卷第38-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