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 代理人  蕭文吉
       連英傑
被   告  林威志
       林坤霖
       林豐哲
       林豐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1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第一
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林豐哲、林豐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龔清妹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林威志、林坤霖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零捌元整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林豐哲、林豐斌於繼承被繼承
人龔清妹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威志、林坤霖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任婉筠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01│26,700元│18,786元│1.自102年4月1日起至│1.自102年5月2日起至102年11月1│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按週年利率2.83%之10%│
││││率2.83%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2.自10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83%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
│02│8,800元│8,800元│同上│同上│
├──┼─────┼──────┼──────────┼───────────────┤
│03│8,800元│8,800元│同上│同上│
├──┼─────┼──────┼──────────┼───────────────┤
│04│8,000元│8,000元│同上│同上│
├──┼─────┼──────┼──────────┼───────────────┤
│05│8,825元│8,825元│同上│同上│
├──┼─────┼──────┼──────────┼───────────────┤
│06│5,497元│5,497元│同上│同上│
├──┼─────┼──────┼──────────┴───────────────┤
│合計│66,622元│58,7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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