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美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張美津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