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
原 告 林秀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