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
原   告  林秀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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