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26號上訴人 游玫貞 送達代收人 陳韶言 複代理人 王怡文 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上訴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追加被告 張建內 追加被告 林政道 追加被告 鄭詠權 追加被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定代理人 龔昶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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