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羅桂香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3.16-99.03.19│100.01.25│100.0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99、4159、8965號,││年度案號│1305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100年度偵字第13565、││││14026、140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實││第2168號│第278、287號│第278、287號││審├──────┼──────────┼──────────┼──────────┤││判決日期│100.10.13│101.04.25│101.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決││第2168號│第278、287號│第278、287號││├──────┼──────────┼──────────┼──────────┤││判決│100.11.07│101.04.25│101.05.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35號│││第1358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