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11號

原告 陸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景森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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