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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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384號
聲請人 呂明儒
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 張政傑 間請求遷讓停車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張政傑騰空遷讓返還停車位及至遷讓日止相當於租金額之損害等語。惟查,相對人張政傑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張政傑到場調解,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 爰依 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