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8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雨恬
       陳帥佑
被   告  賴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