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訴訟代理人  李栓福
被   告  古嵃薺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關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涉犯業務侵占罪嫌,
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2320號案件審理中,因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
在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
案件業於109年7月30日判決在案,是本院自應依職權撤銷原
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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