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吳州
被   告  張簡登魁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1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
4年4月1日下午2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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