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曾俊
銓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9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