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訴訟代理人  洪瑞河
被   告  戴若男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49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洪瑞河
被告 戴若男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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