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2月10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王銘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