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