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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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販賣第1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法定刑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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