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女,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罹患呼吸衰竭、高血壓、慢性阻塞性肺病,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甚至已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經鈞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二八八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又相對人之配偶已歿,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順序之監護權人,而相對人之姊賴 楊碧霞 ,弟 楊雲男蔡伯廷 ,妹黃 楊貴美葉楊瓊雪 等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禁治產人即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計,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丙○○○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四年禁字第二八八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及 賴楊碧霞 、楊雲男、蔡伯廷、 黃楊貴美 、葉楊瓊雪等人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按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禁治產人丙○○○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二二八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及相對人之配偶已歿,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順序之監護權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四段禁字第二二八號民事裁定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四年禁字第二二八號卷宗核閱屬實。次查,禁治產人丙○○○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賴楊碧霞、楊雲男、蔡伯廷、黃楊貴美、葉楊瓊雪等人同意由聲請人甲○○擔任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乙情,亦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各五份附卷可憑。復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均由聲請人照顧,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明確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相對人之女乙○○亦到庭表示同意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是為使禁治產人即相對人之生活起居與其涉及法律事實得以圓滿解決,本院認由聲請人甲○○擔任監護人,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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