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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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當事人(被告甲○○、 李奕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本院89年度交易字第53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甲○○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未到庭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嗣於93年5月10日通緝時效屆滿,本院分94年度交易緝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並判決免訴在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分94年度交附民字第293號案件處理,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又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經移送前來之民事訴訟事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合先敘明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4,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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