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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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9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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