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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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2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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