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8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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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碧鳳 即英泰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843號清償貨款事件於民國95年12
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
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影本25紙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