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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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雄宜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15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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