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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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3133號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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