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4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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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庚○○原名:蘇國
丁○○
己○○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一)本金
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部分,與被告丁○○負連帶給付責任;(二)本金新臺
幣貳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與被告己○○負連帶給付責任;(三)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零
捌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與被告乙○
○負連帶給付責任;(四)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與被告丙○○負連帶給
付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款、就學貸款申請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郵匯
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己
○○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另被告庚○○、丁○○、乙
○○及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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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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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連帶債務人│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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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肆仟參佰元│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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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貳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003│貳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
│004│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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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貳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己○○│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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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貳萬陸仟零捌拾參元│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乙○○│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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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貳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元│丙○○│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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