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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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78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提4紙本票中編號019673、219576、308851
號三紙本票確係原告所簽發交予被告,惟原告業已清償,但
被告並未交還上開三紙本票,而由其夫在該三紙本票影本簽
名並註明與正本相同,以示票款已為清償,被告於86年1月
16日和解書中業已載明清償上開款項之意,另於和解書亦
載明於84年2月18日及85年3月1日向原告分別借款100萬
元及150萬元,倘若原告尚未清償上開本票債務,何以被告
表明抵銷,亦足認原告確已清償,至於編號721516號本票,
並非原告所簽發,自應由被告舉證。若認上開本票債務,原
告尚未清償,亦主張被告尚積欠250萬元之金錢債務,兩者
相互抵銷等語,爰請求確認被告就附件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附表所示之本票均係原告所簽發,且原告所提之和
解書係遭原告脅迫所簽立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法院判斷:
(一)兩造不爭之事實
原告因向被告借款,而簽發附表編號1至3之本票面額均
為20萬元以為擔保。
(二)被告於95年間持附表所示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95年3月21日以95年度票字第4840號裁定准許。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一)兩造間消費借貸是否已清
償?(二)附表編號4之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
五、兩造間消費借貸是否已清償?
原告主張業已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票債務合計60萬元
清償,並提出和解書1份及被告之夫簽名出具與正本相符之
本票影本3紙為據,而該和解書被告坦承為其所簽名,於和
解書上載明原告於82年至83年間曾多次向被告商借款項,金
額有20萬、40萬、60萬元不等,被告亦以月息百分之二至二
點五向原告計息,直至所有款項還清,利息則滯欠被告1萬
9千元,目前亦已結算清楚等語,足認被告已坦承原告業已
清償積欠之消費借貸,另被告於該和解書中亦坦承向原告分
別於84年2月18日及85年3月1日借款100萬元及150萬元
,倘若原告尚未清償附表所示立本票債務,自可主張抵銷,
惟被告並未行使抵銷權,反而承認原告所積欠之金錢消費借
貸債務已清償,顯與常情有違;且從被告之夫亦簽名出具與
正本相同之字樣,亦可認原告所言有向被告索取系爭本票,
但被告僅以影本返還等語,應非子虛。至於被告雖辯稱上開
和解書是遭原告脅迫所致,然從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86年偵字第6013號不起訴處分書中,並未認定該和解書係
被告出於非自由意志所為,且被告於第二次警訊時亦為相同
供述,被告若係遭原告脅迫始簽署該和解書何以於第二次警
訊中未陳述,足認被告所稱遭原告脅迫乙節尚難採信。
六、附表編號4之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
按本票是否真實,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
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執票人
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不存在之訴者,自應由執票人就本票
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
一0一六號判決參照)。查原告既否認附表編號4系爭本票
係其所簽發或其授權他人所簽發,則依前開說明,系爭本票
是否為為真正,亦即系爭本票是否為原告所簽發或其授權他
人所簽發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然被告並未舉
證,且本院依職權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字跡,亦無法鑑定
附表編號4本票之字跡確屬原告所簽,由前開證據相互參酌
以證,附表編號4系爭本票並無法證明係屬原告所簽發。
七、綜上所述,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已因清償而消滅,而附表
編號1至3系爭本票擔保之債權既已消滅,被告即無從再行
使該等票據之權利,另被告亦未舉證附表編號4系爭本票係
原告自己或授權他人所簽發,從而,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自
不存在。從而,原告求為確認被告執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無礙本件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
敘,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麗緞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1│83年5月27│200,000│未載│83年5月27日│019673│
││日│││││
├──┼─────┼───────┼────┼───────┼─────┤
│2│83年8月4日│200,000│83年8月│83年8月10日│219576│
││││10日│││
├──┼─────┼───────┼────┼───────┼─────┤
│3│84年3月13│200,000│84年5月│84年5月31日│308851│
││日││31日│││
├──┼─────┼───────┼────┼───────┼─────┤
│4│83年7月10│600,000│83年9月│83年9月9日│721516│
││日││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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