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陳億祥
被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第2項
定有明文。又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
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
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要無拘束
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著有18
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足資參照。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街○○○號八樓
之5,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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