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李坤城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清償債務,惟依兩造之借貸契約,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原告總行所在地係設在高雄市,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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