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右聲請人因普悅電器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普悅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普悅電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就任,因故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五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