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蔡珠美
相對人
即被告 陳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8日本院因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12-1至12-6頁),未據繳
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裁定,命抗告
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定業於102年12
月5日寄存於抗告人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高雄市警○○○鎮○
○○○路派出所,經10日後即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
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
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莊淑雅